《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文综罚字〔2022〕第12号)送达公告
东莞市凤岗星光线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在被加盟院线停止供片、无实体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仍在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票房1770042.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仍故意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上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性质恶劣,且数额巨大,属特别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00元人民币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因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文综罚字〔2022〕第12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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