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与意义
为鼓励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于业余体育训练和从事高水平的竞技体育事业,妥善解决东莞业训运动员退训和经东莞输送专业队运动员退役后的出路问题,保障运动员的利益,参照《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实施办法》(粤人发[2009]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一)积极参加业余体育训练,属于东莞市级业训队伍的正式运动员,参训时间1年以上,由于超龄或其它客观原因而退出市业余训练队伍。
(二)由东莞培养输送到省级以上专业队的运动员(包括部队与广东双计分运动员),其大赛成绩计入东莞市,按正规手续从省级以上专业队(包括部队)正式退役或离队。
(三)以下人员不列入补偿范围
1、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退训运动员;
2、经组织安排或招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退训运动员;
3、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退训运动员;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役或停训的运动员;
5、可领取省体育局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以运动员获得最好一次成绩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参加一次奥运会的运动员可获得补偿金3万元,可以累计补偿;在奥运会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再补偿15、10、8、6、5.5、5、4.5、4万元。
(二)参加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补偿10、8、6、5.5、5、4.5、4、3.5万元。
(三)参加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8、6、5.5、5、4.5、4、3.5、3万元。
(四)参加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6、5.5、5、4.5、4、3.5、3、2.5万元。
(五)参加非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6、4.5、4、3.5、3、2.5、2、1.5万元。
(六)参加亚运会和青奥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8、6、5.5、5、4.5、4、3.5、3万元。
(七)参加全运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8、7、6、5.5、5、4.5、4、3.5万元。
(八)参加全运会项目全国比赛(仅限锦标赛、冠军赛或该项目最高级职业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6、4.5、4、3.5、3、2.5、2、1.5万元。
(九)参加非全运会项目全国比赛(仅限锦标赛、冠军赛、或该项目最高级别职业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5、4、3.5、3、2.5、2、1.5、1万元。
(十)参加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广东省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名次由高到低可分别补偿3、2.5、2.3、2、1.6、1.4、1.2、1万元。
(十一)八人以上项目或球类集体项目补偿标准为以上相应标准的50%。
第四条 经费来源
经济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专项预算安排。
第五条 报批程序
(一)省专业队运动员到省体育局办理正式退役手续,签署《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市业训队运动员正式退训,到原在训单位办理书面离队证明。
(二)省专业队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将运动员成绩证明、《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广东省体育局推荐到原输送单位安排就业的书面证明,以及《东莞市优秀运动员退役退训一次性经济补偿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体育局审批;
市业训队运动员所在业训单位将运动员成绩证明、正式进队和退训的书面证明,以及《东莞市优秀运动员退役退训一次性经济补偿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体育局审批。
(三)经市体育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审批准后,退役或退训运动员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经组织批准已办理退役或退训手续的,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二)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经组织批准已办理退役或退训手续的,一年之内可办理申领补偿金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起始时间为正式办理退役手续或正式退出业余训练之日。
(三)省专业队运动员退役按《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实施办法》可以领取省体育局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
《东莞市体育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本市优秀运动员退役退训一次性经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TYCZJRLZYJ-2018-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