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粤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文广旅体规〔2025〕1号
各镇(街)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文化服务中心,松山湖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滨海湾综合办公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粤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2月20日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粤剧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东莞文化强市建设,传承和发展东莞市粤剧曲艺文化,进一步规范管理东莞市粤剧专项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粤剧曲艺创作项目和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扶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对扶持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东莞粤剧发展中心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扶优扶强、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粤剧曲艺创作项目扶持条件及扶持额度执行标准:
(一)粤剧曲艺创作项目的扶持条件:
1.项目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能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反映积极健康的历史观和催人奋进的时代精神,有潜力打造成具有中国风骨、岭南风格的粤剧曲艺精品,有利于促进东莞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或参加本市组织的粤剧曲艺展演活动的项目和代表本市参加省级以上粤剧曲艺竞赛的项目;或以东莞为主题创作,对宣传东莞具有典型意义的粤剧曲艺精品;
2.项目是原创作品,或经改编、移植的传统经典作品;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并具备主持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素质和能力。
(二)粤剧曲艺创作项目的扶持额度执行标准:
粤剧曲艺创作项目分设为长剧类项目、短剧类项目和曲艺类项目。
1.长剧类项目指演出时长超过50分钟的粤剧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为20-100万元。其中,对于主创团队实力雄厚、制作规模和投入资金数额较大,且有机会冲击省、国家级常设性重要奖项的剧目,经专家评审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2至3年的连续性扶持。
2.短剧类项目指演出时长不超过50分钟的粤剧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为3-8万元。
3.曲艺类项目,包括粤曲(含表演唱和合唱)、龙舟说唱、木鱼说唱、南音说唱,每年扶持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为1-4万元。
第五条 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扶持条件及扶持额度执行标准:
(一)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扶持条件:
1.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在繁荣发展东莞粤剧曲艺事业方面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质项目;
2.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具有主持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素质和能力,具备行业要求的基本资质、实施同类项目的相关经验、稳定的执行团队;
3.项目申请个人须具有主持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素质、能力及经验,并至少具备下列其中两项条件:
(1)具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会员资格,或被评为粤剧曲艺非遗传承人。
(2)近3年曾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相关领域的奖项。
(3)近3年曾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领域活动,担任主要策划人员。
(4)近3年曾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领域创作、出版等课题项目。
(二)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扶持额度执行标准:
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分设为粤剧曲艺培训展览类项目、粤剧曲艺研究保护类项目、粤剧曲艺传播推广类项目。
1.粤剧曲艺培训展览类项目包括:
(1)粤剧曲艺综合培训:涵盖唱腔、表演技巧、广东音乐、粤剧曲艺历史与文化等方面的系统培训。
(2)粤剧曲艺专题讲演:围绕粤剧曲艺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代表性剧目、文化影响等主题开展的讲演。
(3)粤剧曲艺展览展示:粤剧曲艺历史文化、传统服饰、制作技艺、角色造型特点、文创产品等方面的展览展示活动。
2.粤剧曲艺研究保护类项目包括:
(1)粤剧曲艺书籍与音像资料编撰:编辑出版粤剧曲艺教材、剧本、发展史资料、艺术评论及研究等方面的书籍,制作粤剧曲艺教学视频、纪录片等音像资料。
(2)粤剧曲艺研究与交流:组织粤剧曲艺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探讨粤剧曲艺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3)粤剧曲艺科技创新与保护:AI修复粤剧曲艺影像资料、数字技术与粤剧曲艺文化跨界融合、粤剧曲艺数字资源库建设、软件开发等。
3.粤剧曲艺传播推广类项目包括:
(1)粤剧曲艺文化体验与推广:策划组织粤剧服装试穿、化妆体验、艺术摄影、道具制作、文创产品设计开发、研学游、文化旅游线路打造等活动。
(2)粤剧曲艺文化媒体宣传与推广: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社交媒体、移动应用等新媒体,对粤剧曲艺文化进行宣传推广。
(3)高质量粤剧曲艺交流展演:莞籍人才粤剧曲艺专场展演、湾区交流活动、以粤剧为主的多剧种大型交流活动等。
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为3-15万元。
第六条已获得《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市级政策文件扶持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本办法项目扶持。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市级政策文件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粤剧曲艺创作项目及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须列明东莞粤剧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为主办单位或出品单位之一。
第八条粤剧曲艺创作项目及粤剧曲艺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扶持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曾获得扶持的单位或个人,仍可继续参加新一年的申报扶持评选。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请扶持的材料制作标准。各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局直属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进行初审后,报送至东莞粤剧发展中心。
(二)核查评审。东莞粤剧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整理,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部分项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接受现场展示或答辩环节。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评审结果报市委宣传部进行最终审定。
(三)公示认定。评审结果审定后,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文通报。东莞粤剧发展中心根据通报结果,按程序办理协议签订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对获得扶持的所有项目实行重点管理。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须与东莞粤剧发展中心签订扶持协议书,明确项目任务、相关责任、结项标准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扶持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向东莞粤剧发展中心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材料。东莞粤剧发展中心负责结项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重点审查项目的政治导向、艺术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验收情况应及时通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在扶持资金下达后,负责监督本镇(街、园区)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创作、运作等方面。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扶持项目验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二)作品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达不到协议书约定任务目标的;
(四)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合理说明的。
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东莞粤剧发展中心责成受扶持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在2年内组织第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受扶持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退回已收的资金,自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扶持。
第十二条受扶持对象存在下列行为的,由东莞粤剧发展中心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终止其扶持。受扶持对象应主动退回已收的资金,自确定终止扶持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扶持。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扶持经费;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经费,没做到专款专用;
(三)不配合检查和验收,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粤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东文广旅体通〔2021〕23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