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适应广大游客对工业旅游的需求,加强对工业旅游工作的指导,改善工业旅游发展环境,提升工业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旅游业和工业的融合发展,按照《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推进全域旅游的工作部署,参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 067-2017)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二)《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利用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展工业旅游,发展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
(三)《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三、结构内容
《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包括制定目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定义、参评条件、评选标准、申报和评选程序、称号授予、退出机制、解释单位、有效期以及附件等10个部分内容。
《办法》明确了“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的参评的条件,评定的标准和具体要求,评定的必要程序和开展评定的主要部门,并明确评定后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从而更好规范了“东莞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申报和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工业旅游工作指导,明晰了工业旅游建设规范,优化了工业旅游发展环境,提升了工业旅游服务质量,能更好把工业旅游培育成为我市文化旅游工作的新亮点,文化旅游经济的新增长点。
《办法》的出台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将有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与工业制造领域融合互促,我局将根据《办法》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