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监管 规范演出市场秩序
2023年演出市场典型案例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我局在2023年开展一系列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执法监管,及时应对市场迅速恢复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有效维护我市演出市场的稳定秩序。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公布3宗演出市场典型案例,提醒营业性演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我市演出市场繁荣稳定。
案例一:某网红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案情介绍
“某某文化传媒(东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招聘平台公开招募网络主播,与22名主播签订经纪协议,为主播提供直播指导、平台引流等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组织网络主播在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表演活动,并通过打赏分成的方式获取收益。
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前期摸排,确定了该公司实际办公场所,于2023年8月8日会同所属辖区镇街执法办赴该公司办公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某某文化传媒(东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文化和旅游部在2021年08月30日发布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已正式施行。为主播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以及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服务,负责主播日常管理的机构(即网络直播平台中俗称的“公会”)即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021年08月30日之前已经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缓冲期内(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案例二:隐瞒违规记录提供虚假书面声明举办涉外演出
案情介绍
“广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隐瞒了其在2021年11月两次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文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向我局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虚假的《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在我市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举办涉外演出。
处置情况
经前期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赴演出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当场依规责令停止演出,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指导当事人主动申请取消演出。“广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供虚假书面声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案例三:酒吧未经许可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案情介绍
“东莞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短视频上发布了大量演出回放及演出预告短视频,其中包含网络歌手“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演出回放及预告,经执法人员核查,相关演出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制作勘验笔录、固定证据,于2023年11月24日会同所属辖区镇街执法办赴“东莞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场所确实存在演出行为,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演出许可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依规责令停止演出。“东莞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属辖区镇街执法办依我局委托权限,对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