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公告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作出的关于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予以公告: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经查,当事人唐乐庄和周志玲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7月19日接受广东某文旅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某公司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名当事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内容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唐乐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周志玲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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