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东文综催字〔2023〕第30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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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2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文综罚字〔2022〕第12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NO:44190023000002158103)列明的14家银行中任意1家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东文综催字〔2023〕第301号)。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东文综催字〔2023〕第3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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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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