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文广旅体规〔2026〕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点文艺创作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文化服务中心,松山湖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滨海湾综合办公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点文艺创作基地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2月26日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点文艺创作
基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东莞文化强市建设,持续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聚集性和示范性的文艺创作基地,加强东莞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重点文艺创作基地认定及基地项目扶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重点文艺创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直属单位和各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文艺创作实际情况申报建立。基地以艺术创作生产、展演和研究为主,为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基地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认定和指导。局直属单位、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组织基地开展相关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制定并指导实施基地扶持办法,向市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扶优扶强、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组织基地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基地设立的艺术门类主要按以下类别进行认定:
(一)文学类。小说、诗歌、散文、戏剧文学及文艺理论等创作形成鲜明群落现象、创作成果显著的基地。
(二)舞台艺术类。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舞台创作氛围浓烈,作品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示范意义的基地。
(三)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新媒体艺术等创作活跃,成果具备鲜明特色与良好社会反响的基地。
(四)影视艺术类。在电影(含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剧、广播剧等创作方面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基地。
各基地具体类别和数量,根据我市文艺创作与研究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基地认定的条件:
(一)拥有一支结构相对合理、专业素质较高的核心创作、研究或技术人才队伍,其主要成员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该基地艺术门类专业人员5名以上。其中,基地负责人1名,须具有东莞户籍,或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在我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基地基本成员中有3人以上具有该基地艺术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会员资格,或有5人以上具有该基地艺术门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会员资格。
(二)有固定的文艺创作活动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进行稳定的文艺创作活动,文艺创作特色鲜明,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基地具体成果至少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近三年有1个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文艺类常设性作品奖、表演奖、成果奖等奖项。相关奖项原则上以当年市委宣传部执行的《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及其附表中的所列奖项为准(下同)。其他由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组织举办的活动奖项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2.近三年有1个作品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当年最新版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上发表或选载;或有1个文艺类作品或合集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
3.近三年有1个文艺创作研究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扶持立项,或组织承办1次市级以上有重要影响的文艺展演或创作交流活动。
第七条基地所属单位或地区、名称、负责人变更,须向局直属单位或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报告,并形成变更说明上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基地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撤销认定:
(一)文艺门类专业人员少于5名,或缺少固定文艺创作活动场所的;
(二)超过三年未开展艺术创作生产和研究,且未参加市级以上有重要影响的文艺展演或创作交流活动的;
(三)常年不配合开展工作,且未作出合理说明的。
第三章 项目扶持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基地,实行年度项目评选扶持制度。基地需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每年申报拟开展的重点文艺项目。
第十条 基地项目扶持条件及扶持额度执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申报项目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能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能够反映积极健康的历史观和催人奋进的时代精神,有潜力打造成具有时代特征、中国气派、岭南风格、东莞特色的文艺精品。
2.具有较高的艺术追求和文化价值,项目方案完整详实,可行性高,预期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原则上于当年度完成。
3.对具有鲜明东莞特色、致力于传承和发展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或专注于重大题材、现实题材创作与推广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扶持范围包括作品创作、展览展演、品牌打造及宣传推广等,支持项目实现全链条艺术提升与影响力拓展。
(二)扶持额度执行标准:
申报项目类别限于文学类、舞台艺术类、视觉艺术类、影视艺术类4个门类。每年扶持项目总量不超过15个,其中文学类项目不超过3个,舞台艺术类项目不超过6个,视觉艺术类项目不超过4个,影视艺术类项目不超过2个。
根据各申报项目的文化价值、社会影响、运作投入等情况,按A、B、C三个档次每年分别安排相应经费,其中基地扶持所需资金不得超过当年项目预算总金额,且每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具体扶持标准为:
A类: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或有潜力冲击国家级文艺类常设性作品奖、表演奖、成果奖等奖项的项目;或基地组织承办的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或与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国家级文艺院团、文化和旅游部直属艺术单位、全国文艺行业领军团队等开展深度合作,且合作方承担核心任务的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4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
B类: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或有潜力冲击省级文艺类常设性作品奖、表演奖、成果奖等奖项的项目;或基地组织承办的省内有重要影响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或与省直文艺院团、省属艺术事业单位、全省文艺行业领军团队等开展深度合作,且合作方承担核心任务的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
C类:获得市级立项的项目;或有潜力获得市级文艺类常设性作品奖、表演奖、成果奖等奖项的项目;或基地组织承办的市内有重要影响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或与市属艺术事业单位、全市文艺行业领军团队等开展深度合作,且合作方承担核心任务的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
第十一条已获得《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市级政策文件扶持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本办法扶持。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市级政策文件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输出和推广时应标注“东莞市重点文艺创作基地扶持项目”相关字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基地认定与项目扶持的评审工作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通知,明确基地认定及项目扶持的申报要求与材料规范。局直属单位、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齐全性进行初审后,报送至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核查评审。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艺术事业科对基地认定及项目扶持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扶持评审中,部分项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接受现场展示或答辩环节。基地认定及项目扶持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中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最终审定。
(三)公示结果。基地认定及项目扶持评审结果审定后,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地认定为“东莞市重点文艺创作基地”,项目确定为“东莞市重点文艺创作基地扶持项目”。
(四)启动扶持。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基地认定及项目扶持评审和公示情况发文通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予以基地认定,与获扶持项目所属基地签订协议后启动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获扶持项目须按照签订协议的条款接受考核和成果验收。项目所属基地应在扶持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向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材料。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结项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项目基地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重点审查获得扶持项目的政治导向、艺术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局直属单位、各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在扶持资金下达后,负责监督本镇(街、园区)基地项目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创作、运作等方面。项目基地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二)作品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绩效目标;
(四)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合理说明的;
(五)扶持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在2年内组织第二次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扶持项目所属基地应在1个月内主动退回所拨经费,自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基地项目扶持。
第十七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使用跟踪,按时编报决算。受扶持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其被扶持资格。扶持项目所属基地应在1个月内主动退回所拨经费,自被取消扶持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基地项目扶持。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未做到专款专用的;
(三)不配合考核验收,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在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基地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