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900MB2C901516/2018-00029
市旅游局
2018-03-13
东莞市旅游局旅行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2018-03-13

东莞市旅游局旅行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建立旅游行业信用体系,推动市场监督向信用监管转变,构建良好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我市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信用档案的管理。本办法规定的旅行社信用档案,是指本市旅行社违反旅游法律规范的,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信用制度。

第三条 旅行社具有下列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

(一)   违反旅行社业务许可规定的;

(二)   违反安排导游、领队有关规定的;

(三)   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四)   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五)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六)   不合理低价经营旅游业务的;

(七)   欺诈、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八)   违反旅游安全生产规定的;

(九)   其他违反旅游法律规范的行为。


 

虽然未受行政处罚,但是违反旅游法律规范行为,经认定可以录入信用档案。

第四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律规范的行为可分为ABC三级:

(一)A级,是指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B级,是指责令改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C级,是指违反未设定法律责任的旅游法律规范的行为。

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行为进行信用分级管理。

A级行为应当录入信用档案,B级和C级行为可以录入信用档案。各级行为的公示时间应当依据行为危害程度区分对待。

第五条 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3名执法人员组成,由分管有关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小组审议信用档案录入、撤销、档案公示期限等事宜。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小组无法形成决议的,由组长决定。

第六条 旅行社违法行为依法认定后,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小组,并在7个工作日内在双公示系统进行录入和公示。

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地市(区、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本市旅行社在我市以外地域发生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处理。

信用档案同时通过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公示内容纳入《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清单》。

第七条 信用档案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被公示旅行社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终止公示。

第八条 出现以下行为的,信用档案应当撤销:

(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处罚的,且违法行为认定被

推翻的;

(二)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3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315日,原《东莞市旅行社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

《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LYJ-20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