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了建立旅游行业信用体系,推动市场监督向信用监管转变,构建良好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我市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东莞市旅游局旅行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跨地区的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结构内容
《管理办法》是东莞市旅游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市场实情作出的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共十一条。
《管理办法》对应当录入“黑名单” 的旅行社行为依法作出了列举和概括,涵盖了旅游法规定的所有旅行社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三个等级并区别处理,力图实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了有效贯彻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设定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对于公示期问题,《管理办法》设定了3年的公示期限,被公示人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终止公示,这样的设定严格遵循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将有效实现制定目的。
《管理办法》 的出台是对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将在东莞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东莞市旅游局也将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不断完善信用档案制度。